我校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是我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包括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也可采用能代表和体现这一基本制度职能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策,支持和配合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提职、提薪等问题的合理性、公正性加以监督。
(二)讨论、审议和通过本单位的奖惩办法、经济收益的分配办法、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并对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基层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参加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主要负责人(主任)参加本单位的院(系)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代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表达大多数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应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动员、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听取本单位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凡在职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均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在职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行任期制,与部门工会同届产生,同期换届。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部门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2人由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产生。正、副主任领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并在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教职工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除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外,大会的其他议题,应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全体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确定。在年会闭会期间,如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可召开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到会,教代会决议须获得超过半数应到会正式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教职工到会,大会决议须获得超过半数应到会正式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大会表决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党政领导与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正副主任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特别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可设立政务公开、财务监督、津贴分配等工作小组,以便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各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经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实施提案或工作建议制度;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决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教职工,下同),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选举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和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的教职工为代表。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35岁以下)代表的合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30%。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从学校下一届教代会开始,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从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通常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20%—25%;75—10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通常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25%—30%;50—75人的单位,代表人数通常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30%—35%;少于50人的单位,可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单位在职教职工以差额选举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应由下而上推荐产生,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在职教职工人数应达到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可由二级教代会组织补选。代表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三次以上的,或因故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一年(含出国、病休)以上的,可考虑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教代会组织的活动,为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做好代表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向学校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因依本办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实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的单位,该单位全体教职工应履行与二级教代会代表相同的义务并享有与二级教代会代表相同的权利。
第五章 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学校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时,应把该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考评该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负责人(正、副主任)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应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对该单位开展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大会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学校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是我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包括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也可采用能代表和体现这一基本制度职能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策,支持和配合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提职、提薪等问题的合理性、公正性加以监督。
(二)讨论、审议和通过本单位的奖惩办法、经济收益的分配办法、集体福利费的使用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并对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基层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参加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主要负责人(主任)参加本单位的院(系)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代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表达大多数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应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动员、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听取本单位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凡在职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均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在职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行任期制,与部门工会同届产生,同期换届。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部门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2人由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产生。正、副主任领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并在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教职工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除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外,大会的其他议题,应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全体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确定。在年会闭会期间,如因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可召开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到会,教代会决议须获得超过半数应到会正式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教职工到会,大会决议须获得超过半数应到会正式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大会表决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党政领导与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正副主任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二级教代会全体大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特别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可设立政务公开、财务监督、津贴分配等工作小组,以便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各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经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实施提案或工作建议制度;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决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制教职工,下同),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选举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和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的教职工为代表。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35岁以下)代表的合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30%。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从学校下一届教代会开始,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从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通常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20%—25%;75—10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通常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25%—30%;50—75人的单位,代表人数通常为在职教职工人数的30%—35%;少于50人的单位,可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单位在职教职工以差额选举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应由下而上推荐产生,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在职教职工人数应达到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可由二级教代会组织补选。代表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三次以上的,或因故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一年(含出国、病休)以上的,可考虑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教代会组织的活动,为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做好代表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向学校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因依本办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实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的单位,该单位全体教职工应履行与二级教代会代表相同的义务并享有与二级教代会代表相同的权利。
第五章 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学校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时,应把该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考评该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负责人(正、副主任)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应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对该单位开展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大会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